不知从何时起,一些超市、商场立了个出门验票的规矩,消费者买了东西,需要把发票交给人家盖个戳儿,才得放行。广大消费者好像都也习以为常,默认了这种做法。其实这个规矩要不得。
首先,这个规矩背后的心理动机并不光彩。它用怀疑的眼光看待消费者,认为所有顾客都有做贼的嫌疑,都不值得信任,需要严加看管。这种基本假设无视顾客尊严、侮辱消费者人格。其实,规矩可不是这么个立法,上至国法下到家规,基本思路应该是这样的:一个心智正常的普通人(也就是大多数人),在正常情况下(也就是大多数情况下),能够正确行事,其行为不具有危害性或潜在危害性。制定规则的意义不在对这大多数人进行限制,而应主要针对个别害群之马。
其次,这个规矩是违法的。顾客和商家的关系,可以理解为一种简单、即时的合同关系:商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,顾客按合同规定金额付款,取得商品。合同法规定:“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。”付款行为一旦完成,商品的所有权就归消费者所有。商家要求验票,实际上是要查证消费者是否真的拥有了这些商品的所有权。但商家其实是不具备这样的执法权力的,如果查了,就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。
第三,这个规矩给双方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。对商家来说,配备验票人员增加了费用;对消费者而言,出门验票浪费了顾客的时间,等于图财害命。
当然,对以上三点,商家会有不同看法。他们会说,不这么做,我们能眼睁睁等人来偷吗?他们甚至还会列举出偷窃行为每年给自己造成多大损失之类的数字。其实在我看来,基于一种不甚光彩的假设来制订规则,已是思想境界不高;不能想出既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、又能保护自身利益的两全之策,更是缺乏经营智慧的表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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